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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五节会计机构七
2015-04-05 22:47:2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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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没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

(1)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例题·单选题】下列人员中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是( )。

A.因出具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因作假账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C.因贪污、挪用公款被追究刑事责任

D.因打架斗殴被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C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陷阱:货币银行学等)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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