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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6.计税依据(计税标准)——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
(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8.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包括按期纳、和按次纳税、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9.纳税地点
纳税人具体缴纳税款的地点。
10.减免税
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1)减税和免税
①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
②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③类型:
一种是税法直接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另一种是依法给予的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措施,期满之后仍应按规定纳税。
我国现行的税收减免权限集中于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减免税项目。
(2)起征点
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计税依据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计税依据全额征税。
(3)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注意】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不达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交税,但是一旦达到起征点是全额征税,超过免征额是只对超过部分征税。
【举例】某类税种起征点为1000,超过起征点税率为10%
ABCD四人的征税对象数额分别为A999元,B1000元,C1001元,D2000元
假设:起征点为1000元
A应纳税=0(元)
B应纳税=1000×10%=100(元) (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额纳税)
C应纳税=1001×10%=100.1(元)
D应纳税=2000×10%=200(元)
假设上例中的1000为免征额,则
A应纳税=0(元)
B应纳税=0(元) (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纳税)
C应纳税=(1001-1000)×10%=0.1(元)
D应纳税=(2000-1000)×10%=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