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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三节税收征管十二
2015-04-05 22:57:20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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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3)具体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②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一处以外的住房。

③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例题•判断题】对纳税人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时候,纳税人的所有财产均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 )

【正确答案】×

【例题•判断题】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正确答案】√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3)具体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4)不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

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②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 )。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存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拍卖所扣押的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注意】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比较记忆。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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