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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三节税收征管三
2015-04-05 23:04:1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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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3.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注意】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判断题)

【例题•判断题】企业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复业后与其他发生的纳税义务一起申报纳税。(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企业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及时申报纳税。

4.注销登记——(先税务后工商)

适用范围和时限:

(1)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15日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5日(易考点)

(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注销后30日办理新的登记。

【注意】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并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总结】开业和变更都是30天,注销15天。

【例题•多选题】纳税人需要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有( )。

A.解散

B.破产

C.撤销

D.暂停营业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暂停营业不需要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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