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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1.发票的种类
我国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为四联(新版机打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为3联)
第一联:存根联——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发票联——交购货方记账使用
第三联:抵扣联——购货方抵扣税款的凭证
第四联:记账联——销货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普通发票的联次为三联(无抵扣联)


(3)专业发票(国有)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