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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三节税收征管十一
2015-04-05 23:04:4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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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二)税款征收措施

具体措施:加收滞纳金;补缴和追征税款;核定应纳税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阻止出境;税款优先执行等。

【注意】与税款征收方式及税务行政处罚进行区分。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税款征收措施,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款征收措施的有( )。

A.罚款

B.责令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C.阻止出境

D.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税款征收具体措施:加收滞纳金;补缴和追征税款;核定应纳税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阻止出境;税款优先执行等。

1.加收滞纳金

(1)计算公式

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5‰。

(2)滞纳天数

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注意】滞纳金与实体法纳税期限的结合考察

【例题•单选题】某餐饮公司2010年8月应缴纳营业税6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00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并加收滞纳金,该公司在9月30日办理了申报缴纳手续。税务机关核定该公司营业税和城市维护税均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该公司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是( )元。

【正确答案】

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5‰。

1.应纳税款=60 000+4 200=64 200元

2.滞纳天数

滞纳期 15日

滞纳金=64200×15×5‰O=481.5元

(1)滞纳期不跨月:滞纳天数=实际缴纳日-纳税期限届满日

9月15日纳税期限届满,9月30日缴纳

滞纳天数=30-15=15天

(2)滞纳期跨月:

滞纳天数=纳税期限届满日当月月末天数-纳税期限届满日

+整月天数+实际缴纳日

9月15日纳税期限届满,12月28日缴纳

滞纳天数=30-15+31+30+28=104天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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