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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四、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和违法所得;
(4)收缴未用发票或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3.税务行政复议
(1)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陷阱:人民法院、财政局、人民政府)
(2)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必经复议)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