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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①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①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②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调整方案、中央决算;
③撤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等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法规、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