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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六、决算
1.决算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2.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七、预决算的监督
1.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3.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4.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