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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主要由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部门规章、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三部分构成。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制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具有非盈利性、资金来源的财政性或公共性、管理上的规范性、公开性的特点。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所有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均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采购方主体。
【例题•判断题】国有企业的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