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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二)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的权利:
(1)平等地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
(2)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
(3)自主、平等地参加政府采购竞争的权利;
(4)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权利;
(5)自助、平等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
(6)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保守其商业秘密的权利;
(7)监督政府采购依法公开、公正进行的权利;
(8)其他合法权利。
3.供应商的义务:
(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按规定接受供应商资格审查,并在资格审查中客观真实地反映自身情况;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满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当要求;
(4)投标中标后,按规定程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5)其他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