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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如设立工程指挥部、摄制组、筹备领导小组等。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4.境外(含港澳台)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二)开户要求(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出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
5.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6.增资验资资金,应当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其中第2、3、6项还应当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三)开立程序
银行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四)注意问题
1.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资金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4.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