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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央行)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二)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
1.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开户的企业或个人)
1.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妥善保管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