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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格式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授权补记事项
①金额
②收款人名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②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2.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3.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2)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