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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保证的格式
(1)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
②保证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
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②被保证人的名称
③保证日期
保证人未记载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以出票人(未承兑)或承兑人(已承兑)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未记住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
为背书人保证的,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注意】与承兑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进行区分。
2.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在票据债务的履行上处于同一地位,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3)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限于确定的票据债务人,凡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一切票据权利人,均可依该保证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4)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5)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