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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四)使用的主要规定
1.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借记卡在ATM机取款,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月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6.发卡银行对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
(1)免息还款期待遇——60天
(2)最低还款额待遇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者超过其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待遇。
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7.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