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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多选)
1.征税人——“征税”主体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
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
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的具体根据,它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
5.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量多少,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
①单一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②差别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
a.产品差别比例税率
b.行业差别比例税率
c.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③幅度比例税率,指税法只规定一个具有上下限的幅度税率,具体税率授权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该幅度内予以确定。
(2)定额税率(固定税额),是指对单位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
(3)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即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有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三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