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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2.分类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认定标准: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
②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型
特殊情况:
①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仅指生产型)
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纳税。
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一般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