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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五)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就发生纳税义务,结合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去理解。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视同销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同一县市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及将货物分配给股东。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