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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不包括: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
卷烟、白酒采用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根据税法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若是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交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