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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1.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应纳税额计算的具体规定(注意余额计税)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为从事交通运输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①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注意】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a.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b.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c.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2)建筑业
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承包建筑工程、修缮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①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③纳税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如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④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确认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