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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①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③福利费、公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规定
a.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准予扣除。
b.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拨缴的工会经费,准予扣除。
c.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④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5.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