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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减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注意】如果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费用扣除额为8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额为20%,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