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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主要税种二十四
2015-04-05 23:11:1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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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减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注意】如果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费用扣除额为8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额为20%,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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