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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三节税收征管二
2015-04-05 23:11:2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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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开业登记(设立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

1.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地点——生产经营所在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3.时间——自……起30日

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提供的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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