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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判断题)
4.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四)注销登记——(先税务后工商)
纳税人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适用范围和时限
1.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15日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5日(易考点)
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注销后30日办理新的登记。
【链接】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并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手续。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