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三节税收征管九
2015-04-05 23:11:5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91考试网倾情奉献: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国家税收征收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缴入库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的总称。

(一)查账征收

1.定义:税务机关对账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

2.适用范围: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状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查定征收

1.定义:对账务资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

2.适用范围: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三)查验征收

1.定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2.适用范围: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四)定期定额征收

1.定义: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2.适用范围: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