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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二、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1.原始凭证的内容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该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例题•单选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当( )。
A.拒绝接受,并报告领导,要求查明原因
B.应予以销毁,并报告领导,要求查明原因
C.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D.拒绝接受,且不能让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答案】C
【解析】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当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1)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5.原始凭证的保管
(1)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链接】会计档案: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 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4)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