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91考试网倾情奉献: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2.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3.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准“坐支”现金)(相对禁止)
3.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等,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现金管理八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