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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二节现金管理二
2015-04-05 23:15:20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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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2.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3.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准“坐支”现金)(相对禁止)

3.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等,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现金管理八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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