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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三)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注意】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例题•单选题】根据规定,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是( )。
A.出票人
B.背书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答案】A
【解析】票据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例题•单选题】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指( )。
A.被背书人
B.背书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答案】C
【解析】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