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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二、银行汇票
(二)出票
1.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2.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注意】共计七项内容,与本票和支票进行区分,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无“付款人名称”,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无“收款人名称”。
(三)实际结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