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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十二
2015-04-05 23:16:4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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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四、支票

(四)支票的付款

1.兑付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3)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2.提示付款

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注意】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自出票日起10日内

B.自出票日起20日内

C.自出票日起30日内

D.自出票日起60日内

【答案】A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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