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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五、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签发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3.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会导致汇票失效的是( )。
A.未记载付款日期
B.未记载付款地
C.未记载出票地
D.未记载出票人签章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商业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ABC都属于相对记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