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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十七
2015-04-05 23:17:0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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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五、商业汇票

(四)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注意】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单选题】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答案】B

【解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

【例题•判断题】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

【答案】×

【解析】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例题•判断题】商业汇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不予受理。( )

【答案】×

【解析】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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