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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复习:票据权利的取得
2015-04-05 23:25:5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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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

【例题·多选题】下列情况下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有( )。

A.张三明知李四偷来一张支票,李四向其转让,张三欣然接受

B.甲单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灾区某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该支票

C.作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

D.作为最后持票人,刘六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张三不享有票据权利。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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