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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的审批
1.审批权——各级批各级
中央预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2.预算备案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必须依法自下而上地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
3.预算批复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二、预算的执行
1.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2.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3.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4.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5.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必须通过国库进行。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注意】参与政府预算的执行部门包括:各级政府(组织者),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者),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收钱的),财政支出部门(花钱的)、国库(存钱的)。
三、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
1.审批
县级以上包括中央,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1)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2)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3)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