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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复习: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更改要求
2015-04-05 23:29:4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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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例题·单选题】某单位于2013年10月19开出一张支票。下列有关支票日期的写法中,符合要求的是( )。

A.贰零壹叁年拾月拾玖日

B.贰零壹叁年壹拾月壹拾玖日

C.贰零壹叁年零壹拾月拾玖日

D.贰零壹叁年零壹拾月壹拾玖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例题·单选题】填写票据金额时,¥10056.00应写成( )。

A.人民币壹万零伍拾陆元

B.人民币壹万零伍拾陆元整

C.人民币壹万零零伍拾陆元整

D.人民币一万零五拾六元整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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