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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复习:支票的出票
2015-04-05 23:30:0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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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注意】与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相比无“收款人”名称。

2.授权补记事项

(1)金额

(2)收款人名称

【注意】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注意】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只有两项,无“付款日期”。

【例题·单选题】票据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为( )。

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银行本票

D.支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例题·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的是( )。

A.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B.表明“支票”的字样

C.付款人名称

D.确定的金额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之一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例题·判断题】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可以背书转让但不得提示付款。(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可以背书转让。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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