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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复习:保证
2015-04-05 23:30:1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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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1.保证的格式

(1)必须记载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

②保证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

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②被保证人的名称

③保证日期

保证人未记载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以出票人(未承兑)或承兑人(已承兑)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未记住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注意】与承兑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进行区分。

2.保证的效力

(1)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关于票据保证,下列说法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

A.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B.被保证的汇票,如果没有注明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C.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D.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B,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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