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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5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考点:普通发票
2015-06-23 07:33:1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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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

  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1)主要防伪特征(了解)

  (2)企业自印普通发票的管理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需申请印有企业名称普通发票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县(市)国税局审核,省辖市国税局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印刷。

  (3)跨省、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普通发票办法

  ①临时到本省、市、县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外管证)

  ②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③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④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收取发票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4)纳税人购领和缴销普通发票的要求(了解)

  (5)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的手续(了解)

  (6)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包括部分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①若购销双方发票均未入账,购货方应将发票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收到该发票后粘贴在该份发票的存根联上,将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并按实际销售重新开具发票。

  ②若购货方发票未作账务处理,而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购货方将原发票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收到发票后,在该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同时开具相同数额的红字普通发票,将注明作废退还的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后面,撕下红字发票记账联入账,并按实际销售重新开具发票。

  ③若购货方发票已作账务处理,发票无法退还销货方的情况下,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退货(含部分退货)或折让书面证明,据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证明》应粘贴于红字发票存根联后面,红字发票发票联交购货方入账,红字发票记账联由销货方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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