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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二章考点:银行结算账户五
2015-06-23 07:45:5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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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相关证明文件了解即可。

  (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根据其账户的种类不同,开立程序与前述相关账户开立的程序相同。

  各类账户的比较


名称
概念 使用范围 核准/备案
基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核准
一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备案
专用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卡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应核准,其他专用账户应备案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临时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核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备案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账户。 其用途根据账户的类型而定。 依账户性质而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其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其他账户则由开户银行管理。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二)银行的管理

  开户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

  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账户管理办理》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账户管理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存款人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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