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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证考试复习考点财经法规之会计档案
2016-05-07 07:07:2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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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考试复习财考点经法规之会计档案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1)归档。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2)移交。会计机构在向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会计档案时要编制移交清册。·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类。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4.会计档案的销毁。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除特殊规定外,可以按照程序予以销毁。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3)专人负责监销;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毕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上列明。

另外,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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