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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会计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五)
2013-04-20 09:03:0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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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部门只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被审计单位不直接涉及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会计违法行为,审计机关无权作出处理处罚,而应移送财政部门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部门只能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只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等等。 
2.监督对象。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重点提示】注意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与单位内部监督的区别。 
【例题3·单选题】对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中,有权进行普遍监督的机构是( )。 
A.审计部门 B.税务部门 C.财政部门 D.人民银行 
【答案】C
(三)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具体包括: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以及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等。 
【例题4·多选题】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监督,财政部门检查的内容包括( )。 
A.会计账簿的设置,必须符合统一的原则 
B.设置会计账簿必须规范,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C.外资企业的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 
D.不得设置虚假的会计账簿 
【答案】ABD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具体包括:(1)应当依法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2)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3)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5)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1)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具体包括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5)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6)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7)以及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等。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包括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等。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对社会中介组织监督职能的再监督,有利于会计监督职能的强化和完善。 
【重点提示】要总体把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其他部门的区别。容易考多选题。 
【例题5•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有( )。 
A.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B.是否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C.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D.是否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答案】AD

 

 

三、社会监督 
(一)社会监督的概念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再监督,有利于督促被审计单位依法经营、科学管理,提高会计核算和监督水平。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为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收到检举材料和处理检举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 
【重点提示】要注意社会监督除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以外,还包括单位和个人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检举。 
【例题6•判断题】目前我国实行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中,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监督属于国家监督。( ) 
【答案】× 
【例题7·多选题】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有( )。 
A.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审计 
B.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咨询 
C.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的行为 
D.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答案】AC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

内部审计

联系

(1)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3)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可能会涉及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

 

独立性

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相对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

审计 
方式

受托审计,必须依照《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准则、规则实施审计

具有较大灵活性,依照单位经营管理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职责和作用

对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重点提示】要掌握住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其中区别容易出多选题。某些地区可能出简答题。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规范及审计责任 
《会计法》增加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规定,对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1.为保证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执行审计业务,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3.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仅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注册会计师审计不能替代或减轻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重点提示】注意注册会计师仅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其审计责任不能代替会计人员的会计责任。此处容易出判断题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这其中有三个层次:一是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二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是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例题1·判断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原则上应设置会计机构,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 
【答案】×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如下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重点提示】注意这里的会计主管人员和我们一般常说的主管会计不同,会计主管人员的地位相当于会计机构的负责人。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重点)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情况下,该负责人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比如财务处处长、财务科科长;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情况下,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就是负责人。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是( )。 
A.具备会计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二年的经历 
B.具备助理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二年的经历 
C.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D.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二年的经历 
【答案】C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重点提示】要注意掌握这两种应当回避的情形,同时,要注意理解各种亲属关系。此处容易出多选题,而且出题比较灵活。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叔侄等)以及近姻亲关系(岳父岳母和女婿,公婆和儿媳等)。
二、代理记账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目前,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三类。我国对代理记账资格实行审批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必须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件。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l)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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