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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与一般要求
第二节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1.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计账、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和账户,确定成本计算方法等。企业可以对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适当的调整,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使用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但不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是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基础。
单位只能以实际发生的真实的经济业务为对象,通过记录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并据以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计划的或将要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交易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虚假的经济业务更不能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4.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5.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6.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计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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