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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5会计从业《会计基础》备考指导:财产清查
2015-04-06 04:29:4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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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财产清查

第一节财产清查

  1、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2、按清查的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

  3、全面清查的情况:(1)年终决算前,为了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2)单位撤销、分立、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3)中外合资、国内联营;(4)开展清产核资;(5)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

  4、局部清查:(1)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流动性较大的财产,如现金、材料、在产品和产品、债权债务。(2)需进行局部清查的情况a.对于现金应由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时点清,做到日清月结;b.对于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应由出纳员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c.对于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除年度清查外,应有计划地每月重点抽查,对于贵重的财产物资,应每月清查盘点一次;d.对于债权债务,应在年度内至少核对一至二次,有问题应及时核对,及时解决。

  5、按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1)定期清查:这种清查的对象不定,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清查的目的在于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正确,一般是在年末、季末、或月末结账时进行。

  (2)不定期清查:其清查对象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更换出纳员时对现金、银行存款所进行的清查;更换仓库保管员时对其所保管的财产所进行的清查等等。目的在于查明情况,分清责任。

  6、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



Tags: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基础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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