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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5《会计基础》备考指导: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2015-04-06 04:29:5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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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产清查

第三节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14、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要求 :一般来说,个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赔偿,记入其他应收款账户;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入账;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列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15、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步骤和方法

  (一)审批之前的处理 ;

  1、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在报经有关领导审批之前,根据财产盘盈,盘亏的数字,编制会计分录。

  2、同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将处理建议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二)审批之后的处理

  1.财产盘盈的账务处理 ;

  (1)发现时(审批前)

  借: 原材料

  库存商品

  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审批后

  a.原材料盘盈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b.现金盘盈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2.财产盘亏的账务处理

  (1)原材料或商品盘亏

  a.原材料或商品盘亏,审批前的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b.原材料或商品盘亏,审批后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Tags: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基础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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