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91考试网提醒您坚持练习:
第一章 总 论
第三节 会计基础
经常会交易的货物和对价不同步的情况,到底应该什么时候确认收入和费用?
一、会计基础的概念和种类
1.定义:会计基础是指会计以什么为标准来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单位的收入和费用,目的是为了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
2.分类: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类会计基础。
二、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是以应收应付作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以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在权责发生制下,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提示】权责发生制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例1-1】华泰公司2008年4月10日赊销一批商品给兴隆公司,价值100 000元,货已发出,货款尚未收到。针对这笔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华泰公司4月份应确认本期收入100 000元。
【例1-2】华泰公司2008年4月10日预收兴隆公司的购货款100 000元,款项存入银行,货物约定2008年5月8日发出。针对这笔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华泰公司4月份不能确认收入,只有等到5月8日发出货物后,才能确认收入。(收付实现制:4月份确认)
【例1-3】华泰公司2007年12月31日从兴隆公司租入机器设备一台,租期3年,年租金2万元,三年的租金要求在2008年1月1日一次性支付,现已开出6万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交给兴隆公司。针对这笔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华泰公司2008年1月份不能将这6万元的租金一次性作为本期的费用加以确认,而应当将这6万元的租金在3年租期按月逐期摊销,分别计入各期的成本费用中。
点击进入安徽会计从业《会计基础》学习指导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