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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
1.合法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收账款不能写成应收货款。
总分类科目是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统一规定的。
明细分类科目除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的以外,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
2.相关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3.实用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
(二)常用会计科目
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编号的第一位数代表会计要素的类别:
“1”代表资产类;
“2”代表负债类;
“3”代表金融企业的共同类;
“4”代表所有者权益类;
“5”代表成本类;
“6”代表损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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