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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分类账户与明细分类账户的平行登记
(一)总分类账户与明细分类账户的关系
例如:应收账款总账与明细账
应收账款——张三100
——李四200
——王五300
——赵六400
总分类账户是对所属明细分类账户的总括,对其所属明细分类账户具有统驭控制作用;明细分类账户是对其总分类账户的细分,对总分类账户具有补充说明作用。
总分类账户登记的金额与其所属明细分类账户登记的金额合计应当相等。
(二)总分类账户与明细分类账户的平行登记
所谓平行登记,是指对所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要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一方面记入有关总分类账户,另一方面也要记入有关总分类账户所属明细分类账户。
平行登记要求:
1.所依据会计凭证相同(依据相同)
对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计入总分类账户及其所属明细分类账户时,所依据的会计凭证相同。虽然登记总分类账户及其所属明细分类账户的直接依据不一定相同,但原始依据是相同的。
2.借贷方向相同(方向相同)
总分类账户记入借方,明细分类账户也记入借方;总分类账户记入贷方,明细分类账户也记入贷方。
3.所属会计期间相同(期间相同)
对每项经济业务在记入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过程中,可以有先有后,但必须在同一会计期间全部登记入账。
4.计入总分类账户的金额与计入其所属明细分类账户的金额合计相等(金额相等)
总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与其所属明细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合计相等;
总分类账户期初余额与其所属明细分类账户期初余额合计相等;
总分类账户期末余额与其所属明细分类账户期末余额合计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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