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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书写要清楚、规范。
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并非按大写金额入账,而是此凭证无效。)
原始凭证的填制,除需要复写的外,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
小写:
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在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用“0”,不得用符号“-”。
大写:
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如小写金额¥1 008.00,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仟零捌元整”。
5.编号要连续。预定编号,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撕毁。(判断)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其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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