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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从业《会计基础》第四章第四节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二
2015-04-06 05:04:5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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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四节 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二、会计凭证的保管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

3.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4.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同时在所属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编号和名称)

5.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例题·判断题】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果丢失,可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代作原始凭证。(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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